
省民政廳,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省民政廳關于商請調整殯儀館部分基本收費政策的函》(吉民函〔2024〕27號)收悉,同時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開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減輕群眾殯葬負擔,經研究,現對我省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火化爐特需型收費標準,所有火化爐不論何種爐型一律按照普通型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各地可依據《吉林省發展改革委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和調整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發改收費聯〔2023〕773號)文件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制定調整本地的具體收費標準。
二、全省遺體接運收費全部按照遺體接運發生地標準進行收費,其他收費標準不變。
三、各地接收醫療患者截取的肢體,火化費參照吉發改收費聯〔2023〕773號文件中早死嬰兒收費標準20元/個進行收取。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發展改革委
吉林省財政廳
2024年8月15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